关于做好期货公司及其资管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4-17 07:20:06 来源/作者:中期协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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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渠道,支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推动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申请备案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申请备案前的材料准备工作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在申请备案前,需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备案申请材料。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pbc.gov.cn,查询路径为“上海总部-办事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组建债券投资团队
1.组建债券自营投资团队(简称自营团队)。团队成员共计8名,包括高管2名、前台交易员2名、中台风控人员2名、后台托管清算人员2名。团队成员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兼任。
2.组建资管产品债券投资团队(简称代客团队)。团队成员共计7名,包括高管2名、前台交易员2名、中台风控人员2名、后台托管机构联络人员1名。团队成员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兼任。
3.自营与代客团队前、中、后台人员必须完全分离,人员不得在两团队间相互兼任。
(三)培训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营和代客团队的相
关人员需根据岗位的不同,参加不同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
1.自营团队
注1:2名后台托管结算员可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拟投资债券品种的不同,选择参加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培训,也可同时参加上述两家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获得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证书。
注2: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为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证券短期融资券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2.代客团队
3.关于培训报名
期货公司可登录上述培训组织机构的网站,按其要求在网上注册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建立完善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
债券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设置、业务操作流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员工行为规范等。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在岗位设置、职责权限、操作规程上做到债券交易前、中、后台完全分离;自营与代客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自营和代客在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完全分离。
(五)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工作
在相关人员配置、资格证书取得、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完成后,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应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材料要素齐备后,按不同类别提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1.期货公司按法人机构投资者类别准备、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按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类别准备、提交备案材料,可由管理人或资管产品托管人代为提交,但从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提倡作为管理人的期货公司自己提交材料,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六)联网、开户工作
备案申请审查通过后,期货公司在备案通知书或接收单的有效期内,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申请事宜请参照《关于简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三、拟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备案工作的同时,应按本通知附件向协会会员二部报备相关信息,以便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联系人:刘月鹏
电话:010-88086967
传真:010-88087060
电子邮件:liuyuepeng@cfachina.org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拓宽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渠道,支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推动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申请备案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申请备案前的材料准备工作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在申请备案前,需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备案申请材料。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pbc.gov.cn,查询路径为“上海总部-办事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组建债券投资团队
1.组建债券自营投资团队(简称自营团队)。团队成员共计8名,包括高管2名、前台交易员2名、中台风控人员2名、后台托管清算人员2名。团队成员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兼任。
2.组建资管产品债券投资团队(简称代客团队)。团队成员共计7名,包括高管2名、前台交易员2名、中台风控人员2名、后台托管机构联络人员1名。团队成员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兼任。
3.自营与代客团队前、中、后台人员必须完全分离,人员不得在两团队间相互兼任。
(三)培训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营和代客团队的相
关人员需根据岗位的不同,参加不同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
1.自营团队
岗位名称 | 人员设置 | 资格证书名称 | 培训机构 | 培训名称 |
高管 | 分管债券业务公司负责人1名 | 高管资格 |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债券市场高管研修班培训 |
分管债券交易部门负责人1名 | 高管资格 |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债券交易风险管理高级研修班 | |
前台交易员 | 2名 |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本币交易员培训 |
中台风控员 | 2名 | 无须资格证书 | —— | —— |
后台托管结算员 | 2名 | 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注1) | 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2) |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培训班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注2) |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及净额清算业务资格培训班 |
注2: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为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证券短期融资券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
2.代客团队
岗位名称 | 人员设置 | 资格证书名称 | 培训组织机构 | 培训名称 |
高管 | 分管债券业务公司负责人1名 | 高管资格 |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债券市场高管研修班培训 |
分管债券交易部门负责人1名 | 高管资格 |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债券交易风险管理高级研修班 | |
前台交易员 | 2名 |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本币交易员培训 |
中台风控员 | 2名 | 无须资格证书 | —— | —— |
后台托管联系人 | 1名 | 无须资格证书 | —— | —— |
期货公司可登录上述培训组织机构的网站,按其要求在网上注册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建立完善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
债券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设置、业务操作流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员工行为规范等。期货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在岗位设置、职责权限、操作规程上做到债券交易前、中、后台完全分离;自营与代客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自营和代客在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完全分离。
(五)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工作
在相关人员配置、资格证书取得、制度建设等准备工作完成后,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应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材料要素齐备后,按不同类别提交、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1.期货公司按法人机构投资者类别准备、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按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类别准备、提交备案材料,可由管理人或资管产品托管人代为提交,但从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提倡作为管理人的期货公司自己提交材料,办理备案申请手续。
(六)联网、开户工作
备案申请审查通过后,期货公司在备案通知书或接收单的有效期内,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申请事宜请参照《关于简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三、拟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备案工作的同时,应按本通知附件向协会会员二部报备相关信息,以便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联系人:刘月鹏
电话:010-88086967
传真:010-88087060
电子邮件:liuyuepeng@cfachina.org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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