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2 07:15:56 来源/作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评论:0
一、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通知有关规定。
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三、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
(二)具备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
(三)具备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信息登记表;
(三)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同意本行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证明材料;
(六)交易所要求的期货业务人员情况表;
(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国债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制度、结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期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九)技术准备材料;
(十)合规承诺函;
(十一)委托授权书;
(十二)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六、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除应当按照《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报告义务:
(一)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
(二)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取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期货业务结算部门,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持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相互隔离。
八、商业银行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关于客户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3月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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